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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tainability report

Compensations Committee

閎康科技於100年10月21日董事會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配合109年董事全面改選後,重新委任三位薪資報酬委員;任期為董事會通過生效日起算至112年6月17日同第七屆董事會任期截止日;由三位獨立董事徐清祥先生、蔡能賢先生及Mr. Juine-Kai Tsang擔任委員。

 

本委員會之職能,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註1: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註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1.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2. 本屆委員任期:109年6月18日至112年6月17日,109年度薪酬委員會開會 2 次(A),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職 稱

姓 名

實際出席

次數(B)

委託出席

次數

實際出席率(%)

(B/A)(註)

備註

 

召集人

徐清祥

2

1

50%

 

委員

蔡能賢

1

0

100%

109/6/18新任

委員

Juine Kai Tsang

1

0

100%

109/6/18新任

委員

吳清邁

1

0

100%

109/6/18解任

委員

劉容生

1

0

100%

109/6/18解任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無此情形。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此情形。